一位名为“双创老哥”的网友,提出了按劳分配的“劳”是什么的问题,然后他给出了自己的回答:

“按劳分配的‘劳’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按劳分配。通常说的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多少,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但市场经济中要求的“劳”和我们通常说的劳并不一样。
实际上市场规则要求的按劳分配并不是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也不是不同的劳动岗位分工,而是人们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程度。这个价值创造与劳动效率、技术含量、智慧赋能的先进性息息相关。”

对此,我认为离开了现实中的按劳分配模式,谈所谓的“劳”,毫无意义。我们应该根据实际的按劳分配实践,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

按劳分配,顾名思义,就是生产者按照投入的劳动量来分配生产成果。由此,可以推断出两点:

一,按劳分配的主体是劳动所有者。注意是劳动所有者,不是劳动力所有者。

二,按劳分配属于劳动所有权,而不是资产所有权。

因此,只有在两个前提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按劳分配:

第一,必须在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按劳分配。因为只有在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才会被消灭;从而使劳动者成为唯一的生产主体;因为只有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才会没有差别,从而使产权要求形成的基础消失,或者说使人们不需要产权。

第二,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只是为按劳分配的实现提供了可能,要使按劳分配真正成为现实,还必须要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

这两者缺一不可。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虽然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者,劳动者可能成为生产主体,但你不建立劳权制度,劳动者依然不能当家做主、成为生产主体,按劳分配又怎么可能成为现实呢?

明白了实现按劳分配的两个前提条件,我们发现,十月革命胜利以来虽然生产资料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国家广泛存在,甚至边西方国家都存在有公有制,但同时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劳权制度的生产模式,却是不多。现实中存在最多的就是苏联模式,即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建立产权模式。

但是,在中国,在人民公社的集体经济中,却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劳权制度。在生产队这个集体中,社员是按照他们投入生产队的劳动量来进行粮食和现金的分配的,而生产队本身则按照“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的模式进行分配的。也就是说,社员所分的是生产队集体的劳动所得。因此,真正实现按劳分配的企业,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你搞好了,你可以一元钱一;你搞不好,或许你只有0.2-0.3元一工。搞的好的生产队可以卖余粮,搞得不好的生产队,社员要出去讨饭吃。而生产队所以能实现按劳分配,是因为它采用的是工分制,而不是工资制。

生产队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劳权制度的模式,这与苏联模式明显不同。因为在建立产权制度条件下的公有制企业,员工拿的是工资,而不是以余额形式出现的生产成果。明确了实际的按劳分配模式,明确实际中的按劳分配制度一一工分制,我们就可以来讨论按劳分配中“劳”的涵义了。

在生产队,在社员为生产队提供劳动的同时,给社员记工,到年终时,生产队在进行了消耗补偿、交国家公粮及留足集体再生产的提成之后,余下的粮食或现金,即按照社员工分累计总量核算工分单价,然后再根据每个社员的工分累计量,进行个人收入的分配,即个人工分总量乘以每工工值,即等于个人的收入量。

从生产队一头看,工分的意义就在于它能够体现社员投入劳动量的差别,从而能够根据这个差别进行集体生产成果的分配。这是工分在量的方面的要求。

从社员一头来看,工分意味着粮食和现金。因此,工分必须是形成集体产品的必要劳动量。这是工分质的方面的要求。

由此可见,工分要能够成为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在数量上它必须能够体现社员提供劳动量的差别;在质量上它必须能够体现形成集体产品的必要劳动。

分析到这是,上面提出的问题也就找到了正确的答案:那就是按劳分配的“劳”,就是形成集体产品的必要劳动。

按劳分配的“劳”,也就是形成集体产品的必要劳动。譬如生产队,参与分配的劳动,必须是能够形成粮食或产生现金收益的劳动。

这就是实践中按劳分配的“劳”的涵义。

钟建民

202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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