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人们似乎进入了一个误区,当有人做了有利于人民的事的时候被人拿着放大镜用法律条文横挑鼻子竖挑眼,甚至被打上违法的烙印;例如,一个扶起了摔倒的老妇的人被司法部门判罚赔款几万元;再如,一个小区的志愿者为了防范疫情封闭了小区的门竟然被认为是违法;可是对一些人向外国输送巨大利益的事件却熟视无睹。
譬如,某想的高管将一个国有企业变成了外国的某想,以国企的名义拿走国内市场的巨额利益,对其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却没有任何司法部门进行立案调查。
再如,某房企空手套白狼欠了了2万亿,并没有具体的还账方案,对此现象,没有任何一个司法单位肯去立案调查,甚至连被借款的银行都沉默无语,连一个起诉都不敢,像局外人一样做壁上观。
再如:某黄瓜囤积中国的土地进行倒卖,抬高了中国的房地产,赚了天价的资产之后轻松套现,将其资产移到海外,没见司法部门前去执法。由此可见法治建设的的确确是任重道远。
司法部门应该是维护人民利益的国家机器,国家的法律应该以保护国家和人民最高利益而制定。
小区的志愿者为了防范疫情封闭了小区的门的行为应该被视为合法,因为那是在紧急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生存权人们自然作出的应急措施。如,一个村干部发现本村很快就要被泥石流冲毁,他本能地要求村民立即撤离,甚至硬性拉着不肯撤离的老人离开家,如果按照法律看他是限制了老人的自由,可他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他的目的是保护村民的生命。
一切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为前提而作出的紧急措施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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