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创作挑战赛#

孟浩然有一首《过故人庄》,讲述了庄主人的热情好客,秋后的农村是一片美丽的田园景色。像这样的农家庄园在唐代武则天以后是相当普遍的。然而众所周知,中世纪的西欧也存在着大片的领主庄园。那么,此庄园是否彼庄园呢?

“故人具鸡黍,邀我至田家。绿树村边合,青山郭外斜。开筵面场圃,把酒话桑麻。待到重阳日,还来就菊花。”孟浩然一首《过故人庄》道出了庄主人的热情好客,画出了秋后一片美丽的田园景色。如此美丽的庄园出现在唐代,多少有点令人意外的。自唐高宗武周以后,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在全国范围内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了一些私人田庄。其名称除了叫“庄园”外,当时还称作“田园”、“田业”、“庄田”、“别业”、“别墅”、“山庄”等等。

历史学家们对庄园的理解各有千秋。有人认为庄园的本来意义是城外的别墅,它是具有林泉台榭等专供王公贵族游憩的地方。而唐代的庄常包括有田产,后来就泛指一切田产,因而作为私人花园的意义就少了许多。也有人认为唐代的庄园、庄田指住宅、田地或指地主经营土地的据点,或指村庄。还有人认为庄与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园指“玩赏的园地”,庄为“官僚地主的别墅或带有园林的山居”。另有学者对隋唐五代传世文献中出现的“庄”、“庄园”名称进行了分析,认为正史中它们都代表了同一含义,可以互换,诏敕中它们一般都是农田的同义语,别无他意。而敦煌文书中出现的“庄”等名称, 多数即指田地,或田土、田宅,与一般的田产、田宅并无不同。

其实,庄园在唐以前就有。据唐史专家考证,最早的“庄”是东魏祖鸿勋在范阳雕山的山庄。至唐初,均田制下官吏都授永业田,勋官还授勋田,都传给了他们的子孙。经过百年左右,随着李唐王朝官僚机构的不断扩大和官吏人数的膨胀,政府授给官吏的永业田更多,加上政府赏赐的“赐田”,渐渐地就都变成了其子孙的私家田庄。而庄园发展的另外一个途径就是政府屡禁不能止,反而到高、武以后日益激化的土地兼并,地主、官僚、商人多利用政治权势掠夺、抑买大量百姓良田来扩充其田宅。据《旧唐书》记载,太平公主的田园就“遍于近甸膏腴”,而当时的大商人邹风炽,“邸店园宅,遍满海内”。另外,有观点认为当时在土地关系中存在着一种小租佃制,其发展成为土地兼并日盛的催化剂。唐政府在均出制授田过程中,由于地段过于分散,均田农民不能照顾分得过远的土地,不得不把一部分分散的土地转租给他人。也有一部分均田农民由于非常贫穷,不得不把他们的口分、永业田典贴给另外的富裕农民,但这是不合法的,于是就以租佃的形式使其合法化,这样就助长了兼并之风。到两税法之后,永业田、口分田地租佃、买卖更是无所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官僚大地主,寺院的僧侣大地主还是一般的地主,都在贪婪地不断兼并掠夺农民分地的过程中扩充田产,最终形成庄园。

一般认为,唐代的庄园有官庄、皇庄,官僚和一般地主私家庄园以及寺院庄园之分。但也有人认为从文献中反映出,普通农民、士兵、商贾等的农田也有称为庄、庄田的。官庄和皇庄是由官田发展而来。官庄管理者称为宫使、园苑使或者庄宅使;皇庄管理者称为内园苑使、或内庄宅使,多由宦官充任。官庄和皇庄一般将土地出租给农民,到期征收租米。但官庄、皇庄对佃户的束缚性较之其他庄园是很强的,因而招租时普通百姓都没有自愿应雇的,还需用政治力量来强迫。

官僚地主的田庄规模一般都相当大,贵族的赐庄由“庄吏”去管理;一般大地主的庄子,往往由贫穷的族人、亲戚或家人奴仆去照料。唐中叶以后发展起来的田庄,主要来源于陆续兼并均田农民手里早已分割得很零碎的土地。因而一个大庄主尽管拥有上万亩土地,但是很难连到一起。可也并非绝对的天南地北。往往大庄主在某一区域内的各地购置有田产,就在这些地方各置庄园,作为经营这些分散土地的据点。一切租佃手续的办理,庄租的征收,向政府缴纳两税,都在这里进行。每到收获的季节,有的庄主就从所居住的城市亲自下庄里或派人去了解年成的好坏(地主采用分成制向佃户收租), 并向佃户、庄户催收田租。

当时,寺院田庄的占地面积在全国范围内也是极其可观的。寺院庄园的来源主要通过赏赐、捐献、施舍及均田制下的授田等。寺院田庄有专司管理的僧侣,称之为“知墅”、“知庄”。其经营方式有人认为,以开元天宝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唐前期,具有强烈的自然经济特点,依存于政权护持,恪守农奴式庄客耕作制,以庄客耕作为生产关系的主体。唐后期,由于均田制废弛,土地兼并合法化,新型村庄普遍兴起,呈现出多途径广泛设置的情景,而普遍实行租佃制,则是其基本特征。

长久以来,也许因为名称相近的缘故,人们多把唐代庄园同日本、西欧的封建庄园制相提并论。自20世纪初,一位日本学者提出唐朝“庄园”说后,“庄园”是否可成为封建制“庄园经济”在唐史学界引起了一场不小的争论。当时这位日本学者认为唐代的庄与欧洲的庄十分相仿,他认为“唐代的庄园和欧洲法兰克时代的庄园,具有全然相同的意义”。

起初,中外多数学者是持肯定观点的。他们多认为唐代庄园是一个包括多种产业的独立的经济单位建大多数庄园,除了庄宅及其附近的田地以外, 还包括有果园、茶园、店铺、菜园、盐畦、车坊及山泽、森林这些生产资料,均归庄园所有。其经济生活,也构成自给自足的闭锁集团,不与外界来往,恰如一个消费共同生产共同的家族集团在庄园范围内,地主可以以绝对的权力,凌驾于农民之上。庄园主凭着占有的土地直接榨取农民,而且他也是庄园的直接统治者。庄园都是租给佃户或雇工耕种,在均田制破坏的过程中,农民们都沦落为庄园主的佃户和雇农,佃户或雇农必须向庄园主缴纳 “庄租”、“庄课”或“租课”。“佃户在当时虽不能被任意买卖,但在经济和政治上所受的剥削和压迫,与农奴几无区别。他们是庄园主的私属,被束缚在土地上,对庄园主构成人格上的依存关系。”即认为地主对庄园内的佃户或佣工,有政治上之统治及法律上之裁判权。从而认为唐代庄园和西方中世纪的庄园基本一样。

持这种观点者一般都认为均田破坏的过程就是庄园越来越多的过程,并最终代替了均田制,成为普遍的土地所有形态。也有人指出唐代的庄园中还存在着奴隶制度的残余。庄园的奴婢没有生产、生活资料和人身自由,而且可以买卖。

有一些人肯定唐代存在着庄园制,但认为唐代的庄园和欧洲的庄园有着较大的不同,农民转移和土地的买卖是其基本区别,因为欧洲中世纪的领主庄园是不可买卖的,农奴完全依附于土地。由于这个特点,唐朝庄园的自给自足性不像欧洲那样顽强。唐朝的庄园内部虽有分工,以自给自足为主,但和市场仍有一定的联系。庄园内进行集约经营,除生产粮食外,还从事不少副业和手工业,不少庄园主还兼营商业,因此工商业在庄园经济发达的基础上也继续发展起来。

也有众多相对立的意见的存在,很多人认为唐朝根本不存在庄园制。唐朝的庄并不是包括了多种产业、完整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当时的庄不过 是一定数量的田地。唐朝的庄园和欧洲庄园是大相径庭的,佃客也不是农奴,不是庄园的私属。所谓的庄园制,无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大庄园本身不仅是一块大地产,而且内部具有一整套生产体系和经济 制度。而唐朝没有庄园制所具备的一整套经济结构和生产制度,地主的土地集中一处形成大田庄或分散各处不能形成大田庄,都是采取分块出租的方法,因而称之为庄园制是明显错误的。

也有人承认唐代的庄园是在均田制破坏的过程中普遍发展起来的,但唐代庄的田产是分散的,根本无法构成完整的封建庄园组织。

有观点从唐代庄园的结构分析,认为当时全国多数“庄园”里,不可能包括多种产业。以茶园为例,《新唐书?地理志》等文献记载,当时全国350个州,产茶州仅六十多个,并且十之七八在江南。而从全局看,当时的“庄园”最多集中在长江以北,因而全国大多数庄园内不可能有“茶园”。而且由于土地分散,唐代庄园不可能形成像西欧领主庄园那样整套的生产结构。当时庄园以生产谷物为主,也有副业和手工业,不少庄园主还兼营商业。在有些大地主或寺院的田庄中也有水碾、水硝等,但它们并不完全用于加工自己田庄的谷物。他们同时也替附近居民加工,因而可看作是地主、寺院附带经营工商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如欧洲那样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的整体的有机构成部分。从另一方面来说,唐朝是封建经济高度发展的国家,全国城乡联系相当密切。当时,粮食、纺织品、茶叶、生产工具等,在全国流通广泛。因而,唐朝多数田庄,都被卷入全国物资交流市场。封闭得自给自足的封建庄园,在当时没有存在的可能(少数民族除外)。唐朝的田庄中有水碾河水硝,但它们并不完全用于加工自己田庄的谷物,同时也替附近居民加工,这只是地主、寺院附带经营工商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欧洲自给自足领主庄园的整体有机构成部分。

唐代庄园的地租形态基本上是实物地租,劳役地租比较少。庄客除缴租外,只负担一部分劳役或者不负担劳役。这些庄客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低下, 但对地主的依附性并不像欧洲领主庄园那样强,并没有完全成为地主阶级的“私属”。唐朝是中央集权国家,人身统治权属各级政府机关,各庄园的庄主没有行政权、司法权,这与西欧领主庄园制中领主与庄客的关系是截然不同的。学者们对唐代庄园经济是否可称为一种“土地所有制形态”也存在着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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